无效合同的分类与解析

更新时间:2012-12-19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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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就是无效合同。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订立合同时,也必须遵守。

  什么叫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不予承认、保护并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不同的种类:

  1、根据合同无效的程度和范围,无效合同可分为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

  全部无效合同,是指某些条款的无效,导致整个合同无效的合同。一般说,主体不合格、标的不合法,即使其余条款合法,也会导致合同全部无效。如甲乙双方订立购销合同,作为标的物是枪支弹药物品等禁止流转物,标的不合法导致合同全部无效。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某些部分虽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质量、价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无效,一般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法律效力。如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属于国家定价,当事人违背国家规定的定价,约定了高于国家定价的条款,这样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合同的价格条款无效,应按国家定价履行,合同其余部分仍按原来的约定履行。

  这里应注意的是,在一个合同中,存在部分条款无效,部分条款有效时,对有效的那一部分,应按有效合同处理,无效的那一部分,应按无效的合同处理。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出现同一合同中,即存在追究当事人无效合同的责任,又存在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的现象。这是由部分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

  2、根据无效合同的原因,无效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是完全出于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而是由于被胁迫、受欺诈等原因,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它包括:

  ①、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它是指一方当事人采取隐瞒、掩盖事实真相或制造假象的手段,使对方当事人形成认识上的错误,并在这种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实质上并未反映受骗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所以法律上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构成合同欺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有欺诈的故意;第二,必须有欺诈行为。它包括两种:一是捏造虚假情况,欺骗对方。比如某公司称,该公司生产的机械有多种用途并获得国家优质产品奖,而其实该机械只有一种用途且也未获什么优质产品奖。这就是欺诈行为;二是隐瞒、掩盖真实情况。如有的企业本来没有相应的设备或技术力量,却夸大或者虚构自己的设备能力或技术力量诱骗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此外,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仍与其他单位、个人订立合同,可构成欺诈。但是,有的企业,订立合同虽然超过了自有资金或者已有的货源,但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通过正常渠道可以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或者经过努力,可以落实合同所需要的资源的,则应认定其有履行能力,不能以欺诈确认合同无效。第三,必须存在欺诈行为和订立合同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订立的合同是由于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的判断,从而导致合同的订立的结果。如果对方知道欺诈人捏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就根本不会与他订立合同,则不构成欺诈。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欺诈和误解的区别。误解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而欺诈则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欺诈引起的。严格地说,因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也没有真正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是,除了重大误解,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外,一般对方没有欺诈行为,而仅仅因为自己的误解订立的合同,应按有效合同处理。

  ②、因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它是指一方当事人本来不愿意签订该合同的,但由于对方以可能实现的使自己遭受财产或其他损害的行为相要挟,被迫不得已而与之订立合同。如某供电部门以限电、断电等相要挟,强迫某空调机厂廉价卖给他们一批空调机。这种合同实际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而达成的“协议”,根本不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严重违法了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显然这种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③、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它是指一方乘对方危难之际或者利用对方的急迫需要,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而订立的合同。采用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往往产生双方当事人利益极不平衡的结果。由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违背了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故意与他人串通一气,目的在于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而自己牟取非法利益。如有些企业采购人员在与其他企业、单位或者外商洽谈交易订立合同时,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给付财物、回扣、手续费等,使国家、集体遭受重大损失。在委托代订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给对方第三人的代理人好处费,同其订立损害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合同。这些都是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故意以某种合法的形式作掩护而达到非法的目的。即订立合同的本身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是违反法律规定,逃避法律的约束的。如当事人为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以订立买卖合同的手段转让财产。这里,从买卖财产这种行为本身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其目的是为了隐匿财产,以逃避人民法院对某财产强制执行。这种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是指损害了有关社会的共同利益,一个合同直接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的明文规定,如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买卖土地、禁止自由买卖金银、历史文物等,显然订立这样的合同无效。但是,法律不可能对社会经济关系无一遗漏地全部用立法明文规定下来加以保障。因此,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法律规定不足的补充,以其达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如当事人所订的合同,虽然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明文规定,但从合同本身或履行后果看,确实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这一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违反了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改变的固定,即当事人不得合意排除强制性规定的运用。如《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就是无效合同。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订立合同时,也必须遵守,如《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土地,如果订立买卖土地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又如《烟草专卖法》规定,托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因此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订立无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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