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规定按出资比例分担债务的,应将其所剩债务按出资比例分成若干份额,各合伙人按其比例所分担的份额以自己的在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财产偿付债务;如果合伙协议规定有其他亏损分担办法的,可按规定的办法执行:
1.法人合伙企业,各法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不论何种主体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各合伙人都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原则如下:
1.全额清偿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前提。如果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先合伙企业债权后合伙人债权的原则。清算人只有在全额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后,才能以所剩资产向合伙人返还其出资和分配收益。在清偿完合伙企业债务前,即使其财产具有向合伙人分配的余地,清算人也不得先向合伙人分配财产。
3.按照约定分配合伙企业财产的原则。在合伙关系中,协议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准则,是合伙人权利义务产生的依据,协议约定了财产分配办法的,企业清算完毕,即应按规定的办法和比例分配所剩财产,未约定办法和比例的,依据法律规定各合伙人平均分配所剩财产。
找法网提醒您,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优先顺序是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