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之间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即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关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协议,来确定各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之间的债务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找法网提醒您,合伙债务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连带性:根据《民法典》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每个合伙人都对全部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人或全部合伙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
2.共同性:合伙债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每个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并且合伙债务的清偿也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负责。
3.不可分割性:合伙债务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债务,而不是每个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因此,合伙债务不可分割,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全部债务负责。
4.无限责任性: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是无限的,即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需要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5.公平性: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是公平的,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