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首部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复议书中应写明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3.写明申请复议的目的、要求。即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
4.事实与理由。这是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核心部分,这部分应写明三方面的内容:
(1)事实。应客观地陈述引起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案件事实,指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2)证据。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应列举出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3)理由。应在概括事实的基础上,授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过推理,论证复议请求的合法性。
5.复议申请书的尾部应写明致送的复议机关名称,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6.附项中应写明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份数。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复议申请人权利如下:
1.申请复议权;
2.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申请回避权;
4.撤回复议申请权;
5.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