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有:租赁权、附有特别担保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这些债权的效力是否发生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因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以债权人不享有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无偿赠与财产;
2.放弃到期债权;
3.放弃未到期债权;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
5.放弃担保物权;
6.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7.以明显高价收购财产;
8.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找法网提醒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一年。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债权人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则丧失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