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法律程序是:
1.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验收方案;
3.各单位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作出验收意见;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供的资料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概况、单位工程验收通知书、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报告书、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一般需要3个月。根据规定,工程施工完成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一般要在3个月内对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如果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请注意,竣工验收的时间可能因工程规模、复杂程度、施工难度等因素而有所变化。因此,具体的竣工验收时间可能需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