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可以被执行。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通知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冻结、划拨等查控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
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找法网提醒,拆迁安置房时效有期限要求,期限要求是6个月。被拆迁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被拆迁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两年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