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协议将房屋争议提交至仲裁委,由仲裁委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争议解决方法。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找法网提醒您,房屋买卖仲裁的条件是:
1.有仲裁协议;即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1.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符合法定条件的,仲裁庭受理仲裁申请。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受理了仲裁申请后,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
3.开庭、裁决。
开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断的活动。它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