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三十日内可以拿到裁决书。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在受理之后,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1.当事人信息: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
2.案由:明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焦点,通常会写明申请仲裁的事由和被申请人的答辩内容。
3.仲裁请求:列出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请求,包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
4.答辩情况:描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和证据的回应和辩解。
5.争议事实:详细阐述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包括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等。
6.裁决理由: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裁决,并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
7.裁决结果:明确仲裁裁决的结果,包括支持或驳回申请人的请求,并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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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