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指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行政执行的主体需要满足:
1.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
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
4.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执法的程序有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查;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这是一般的程序,还有简易的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执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执法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或者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违背。
2.合理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5.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公布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6.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物的管理职责,要实现权利与职责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