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和事故结论。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如下: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找法网提醒您,工程质量事故上报时间的规定是,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