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有: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用权抵押的,为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业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要提供的材料有:
1.当事人填写的《抵押登记申请表》;
2.签署好的抵押合同;
3.房产登记中当事人具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或《房地产权证》等;
4.房产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房产抵押的法人资格证明。
办理抵押物登记一般需要七天,具体还是根据相关部门的工作安排确定,如果当事人是将自己有权处分的房屋进行抵押的,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