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的区别在于
更新时间:2024-02-08 02: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法定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的区别主要包括性质不同、划分的依据不同。法定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力规则包括口供补强原则等。
一、
法定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的区别在于
法定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的区别是:
1.两者的性质存在着不同。证据种类是诉讼法对证据所作的法定分类,明确限定了诉讼证据的法定表现形式,不具备这些法定形式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证据种类是证据立法的分类,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证据分类属于学理解释,只具有理论指导作用,而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2.划分的依据不同。法定的证据种类由诉讼法明确规定,以证据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为划分依据,而证据的分类可因研究主体,研究目的等划分依据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类型。
二、
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证据的八种法定形式如下:
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6.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三、
证据证明力规则有哪些
证据证明力规则有审判机关取证原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口供补强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目前的证据种类分类有什么不足呢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证据类型与分类的区别
我国《刑事诉讼法》理论中对证据的不同分类为:
(1)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可以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2)根据证据的来源出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3)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可以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证据类型和分类的差异
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分类为:第一种是物证;第二种书证;第三种,证人证言;第四种,被害人陈述;第五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第六种,鉴定意见;第七种,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第八种,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