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规划的审批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当地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找法网提醒您,村庄规划审批需要的材料包括: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3.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4.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5.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6.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建筑施工图(文本两套、电子文件一套)。
村庄规划审批的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在村内公示村庄规划草案,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可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
2.村民委员会对公示修改完善后的村庄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庄规划草案及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讨论,并应当经到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议。
3.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的村庄规划草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在报送审批前,须将规划方案予以不少于三十日的公告。
5.审批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在村庄张贴、网络发布等多种方式依法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