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管理基础与法规:审批权限
更新时间:2014-09-12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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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第的是、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
《土地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第的是、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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