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权籍调查;
2.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4.到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登记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找法网提醒您,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的资料如下: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不动产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等。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