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三个月,不过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1.应写明本案的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写明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3.写明判决结果确认监护人是谁;
4.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5.写明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6.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判决书没有生效前不可以撤诉。找法网提醒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要撤诉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提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