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以后还能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首部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复议书中应写明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3.写明申请复议的目的、要求。即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
4.事实与理由。这是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核心部分,这部分应写明三方面的内容:
(1)事实。应客观地陈述引起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案件事实,指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2)证据。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应列举出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3)理由。应在概括事实的基础上,授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过推理,论证复议请求的合法性。
5.复议申请书的尾部应写明致送的复议机关名称,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6.附项中应写明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份数。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有:
1.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3.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