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事故对方全责不来处理的,受害人应当及时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找法网提醒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1.报案:发生保险事故之后,车主还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报案;若并非单方事故,或者事故损失较大,还需要及时通知交警;若有人受伤,则还应当拨打120送伤者就医;
2.定责定损:交警会根据事故情况进行定损,保险公司则会根据交警定责和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定损;
3.确认定损方案,如果车主有异议的话,还应当及时提出,进行协商确定;
4.车主将车辆送往保险公司所认可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5.车辆修理完成,伤者出院,则保险公司可以进行理赔;
6.如果事故的全责方为对方,那么可由对方保险公司对己方损失进行理赔,一般是先用交强险进行赔偿,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若对方的交强险不够赔,则还可用对方的三者险继续赔。而三者险理赔时,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的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全责方没有买交强险和三者险,或者保险不够赔,那么就由全责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明(如果有);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门诊病历本;
4.医院住院病历;
5.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
6.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如果有);
7.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8.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9.关于需要营养的诊断证明(如果有);
10.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如果已鉴定);
11.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父母的户口本、以及视情况提供家庭兄弟姐妹户籍证明(如果有);
12.视情况提供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