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变更的法律程序是:
1.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
2.法院审理并作出决定。
3.被申请人提出异议。
4.法院裁定是否准予变更。
5.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6.变更生效后,由新监护人执行。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变更需要以下材料:
1.原来监护人的身份材料。
2.新监护人的身份材料。
3.证明存在丧失监护资格的证据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精神病人监护人的变更诉讼最长在6个月以内审结。如果是协议变更监护人,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则可以随时变更监护人。如果是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监护人的,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三个月之内审结;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