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事故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双方当事人的鉴定要求;
3.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4.医疗事故等级;
5.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如下:
1.患者的病程记录、会诊意见、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等;
2.患者的住院日志、体温单、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等;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等;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医疗事故鉴定必须坚持依法鉴定原则、科学鉴定原则、独立鉴定原则、合议制原则、两鉴终鉴原则。违反这些原则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是无效的。医疗事故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在行政处理上是终极鉴定,当事人不得又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