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认定是: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的,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时间为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事项如下:
1.合同必备条款明确、完备;
2.需注意合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3.需明确规定质量标准、工程验收标准、质量保证、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等内容。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中对分包单位的付款方式:
1.分段结算,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按照其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规模较小的项目,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
3.按月结算,即每个月结算一次;
4.双方约定的其他的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