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工程款的方式是: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已达成一致;
3.在书面形式的合同上,所有当事人已经签字、盖章。
找法网提醒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