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非法强拆房屋一般构成刑事犯罪。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找法网提醒您,非法强拆诉讼期是六个月,自被拆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非法强拆后按照如下项目主张合法赔偿:
应当按照被侵害财产的价值以及附着在该标的物上的其他价值损失进行赔偿,支付因房屋被违法拆除临时安置的租金损失、搬迁损失、房屋装修的损失和被埋物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