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刑认定标准是:
1.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
2.犯罪客体为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可以缓刑,但需要符合缓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程序:
1.立案。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就立案;
2.侦查。检察院、公安等机关对非法拘禁罪案件进行侦查;
3.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4.审判阶段;
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