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有毒食品罪量刑标准为:
1.构成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满足以下构成要件的,构成生产有毒食品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为故意。
生产有毒食品罪属于公诉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找法网提醒,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