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所需证据的清单是指:
1.书面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包括工资条、银行对帐单、工资领取签字表等);
3.社保缴费证明;
4.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6.“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7.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8.考勤记录;
9.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10.能够证明仲裁申请事项的其他证据材料。此外,能够证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业务文件、介绍信,以及往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材料也可作为证据提供。
劳动仲裁的管辖权确定方式:
1.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分别向上诉两个管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在一年内申请有效。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就可以在一年内去申请仲裁维权。如果时效中断的,则一般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一年。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