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者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时间一般是三个月,如果是普通程序期限是六个月。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1.申诉和争论的办法简练,可以口头申诉和口头争论。
2.受理程序简练。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两头可以一起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央求处理胶葛。关于符合申诉条件,且被告附和口头争论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3.传唤办法简练。原告申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练办法随时传唤两头当事人、证人。
4.审判安排采用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单独作出断定。
5.庭审程序简练。开庭时,当事人对案子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争论定见后径行断定、裁决。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在外。
6.裁判文书的制造可以视情况作恰当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