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罪。非法买卖外汇罪是指我国的机构、单位或个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来华的外国人,违反国家关于外汇买卖的有关法律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可以收集相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来予以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外汇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人私自买卖外汇,而不是按规定卖给中国银行,必然减少国家的外汇储备,影响了国家对外汇的宏观管理,也破坏了人民币在国内市场上的唯一合法地位。
2.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表现为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非法买卖外汇的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
(1)不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外汇调剂中心而私自买卖外汇,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买卖外汇必须通过指定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进行。
(2)私自买卖外汇额度。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护而实质上是以人民币或实物非法交换外汇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3.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外汇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买卖外汇,而故意实施,以实现其谋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观方面不包括间接故意与过失在内。
4.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找法网提醒您,具体来讲,包括我国的机构、单位和个人,外国驻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来华的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