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程序的申请如何操作
更新时间:2023-11-01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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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宣告死亡的申请程序是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进行审查,并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被申请人仍没有下落的,则法院会作出宣告行为人死亡的判决。
一、
宣告死亡程序的申请如何操作
宣告死亡程序的申请操作为:
1.申请和受理,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手续不完备且无法补正的,驳回申请;认为手续完备的,受理案件,进行审理;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判决,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
二、
宣告死亡的人回来了怎么办
找法网提醒您,宣告死亡后的人如果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三、
宣告死亡时要设立财产保管人吗
宣告死亡时要设立财产保管人,财产代管人是替被依法宣告失踪的债务人保管财产的人,其保管义务如下:
1.妥善保管义务即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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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区别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是两种概念,死亡即民事主体不再存在。具体区别如下:1、两者需要法定期限不同。宣告失踪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没有这个期限的限制;2、二者的公告期不一样;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三个月;3、二者宣布撤销后的效力不一样;宣告死亡被撤销后,一切恢复原状,宣告失踪被撤销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为什么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竞合,优先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包括:
1. 受宣告人失踪,即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间;
3.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须以诉为之,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4. 由法院宣告,法院在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会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根据不同情况为1年或3个月。
宣告死亡的具体情形包括:
1. 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
2.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3.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随时可宣告死亡。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而根据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宣告失踪是申请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