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基本条款有的内容:
1.财产保险的内容有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方法;
7.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8.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等。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如下:
1.有偿性,如果需要享受一定的保障或权利,那么就必须要付出一定的对价;
2.双务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相互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义务;
3.射幸性,只有发生合同中约定的事故,才能履行相关责任;
4.附和性,合同保险内容一般由一方(一般为保险公司)先拟定,而另一方(一般是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
5.诚实性。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4.原告应当提供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也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