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时应对的方式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起诉状,起诉中应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等。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和利害关系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范围;
4.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
5.仲裁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
6.申请及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劳动仲裁受理条件如下:
1.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
3.必须向有仲裁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依据;
5.申请仲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