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
更新时间:2024-02-18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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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存在差异的方面有执行主体、法律地位等。其中监察大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保障部门,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仲裁委员会。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期是1年。
一、
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
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
1.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部门是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仲裁的执法部门是劳动仲裁委员会;
2.法律地位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单位与个人,而仲裁机构属于第三人;
3.法律后果不同,劳动监察一般属于行政行为,仲裁机构属于民事行为。
二、
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期
找法网提醒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为拖欠工资发生了劳动争议,只要没有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就不受限制,如果终止了劳动关系,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
劳动仲裁是前置制度吗
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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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不同。劳动监察由劳动保障部门快速处理简单争议;劳动仲裁则通过仲裁委员会进行更正式、复杂的争议解决,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步骤。
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区别是什么
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区别如下:
1. 劳动监察大队属于劳动行政部门,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2. 劳动仲裁是劳动局里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仲裁活动,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监察大队和申请仲裁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劳动监察大队和申请仲裁之间的区别:
1.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
2. 申请仲裁的处理机构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
两者不是同一个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