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找法网提醒您,缓刑是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适用缓刑与是否逮捕了没有必然的联系,故就算在诉讼期实施了逮捕也有可能适用缓刑。
逮捕后最长拘留期限是不得超过两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批准逮捕期限是三到七日。逮捕期限的规定:
1.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天到四天;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需要继续调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