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到法院需要2个月的时间开庭。
具体开庭时间由法院安排,法律没有对开庭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但规定了公诉案件的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找法网提醒您,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后经检察长批准还能撤诉。可以撤诉的情形有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等。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
1.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2.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5.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6.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