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怎么办理
更新时间:2023-10-13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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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原则上不用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出资的形式有以货币出资、以实物出资、以知识产权出资等。如果股东出资不足的,则公司可以进行减资。
一、
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怎么办理
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股东原则上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出资期限应当有股东进行约定,若是到期后,仍然没有实缴的,其余的设立人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如实出资是每个股东应尽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
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股东出资方式有: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货币,实物。
1.土地使用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
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3.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4.实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三、
股东出资不足该如何处理
具体措施包括:
1.减资通过这种直接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但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
2.替代出资、追偿债务由其它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如果替代出资的股东选择了取得股权抵偿出资,那么未出资的股东即丧失相应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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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不承担责任是不是正确的
实缴出资的期限未届满,股东原则上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出资期限应当由股东进行约定,若是到期后,仍然没有实缴的,其余的设立人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如实出资是每个股东应尽的义务。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届满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怎
未实缴出资的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但该股东仍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若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对补足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诉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