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未出资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没有足额出资股东和抽逃出资股东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9-02-06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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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这些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除对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有争议以外,对其他股东的股东资格认识是一致的。一般情况下,未出资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没有足额出资股东和抽逃出资股东只要符合了作为股东的形式要件,而且完成了登记程序,形成对外公示效力,应当认定其为公司股
这些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除对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有争议以外,对其他股东的股东资格认识是一致的。
一般情况下,未出资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没有足额出资股东和抽逃出资股东只要符合了作为股东的形式要件,而且完成了登记程序,形成对外公示效力,应当认定其为公司股东 ,并要求该股东补足瑕疵(如履行未出资部分的出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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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出资方式是股权
出资方式是指合资各方以何种方式出资入股。如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
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认缴出资未出资转让股权
确认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原值可以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即使转让股权,也负有实缴出资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