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情况下会适用特殊的涉外管辖规定
更新时间:2023-09-29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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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会适用特殊的涉外管辖规定的情况主要有牵连管辖和专属管辖这两类,其中涉及到了涉外合同纠纷的案件以及具有中外合作关系的合同关系等。涉外合同中的管辖法院有瑕疵的解决办法是协商、仲裁或诉讼。
一、
什么样的情况下会适用特殊的涉外管辖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除适用一般管辖规则外,还适用以下特殊的的管辖规则:
1.牵连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二、
涉外合同中的管辖法院存在瑕疵怎么办
当涉外合同中的管辖法院存在瑕疵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共同商定另选管辖法院,并签署书面协议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提交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法律规定,作出适当的管辖裁决。
3.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在另一个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原本的管辖法院有可能被认为没有管辖权。

三、
涉外合同管辖权可以约定吗
找法网提醒您,涉外合同的管辖权是可以约定的。涉外合同可以约定处于境内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合同约定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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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管辖有什么特殊的规定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主要有以下原则:
1、专属管辖原则,即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等合同,由我国的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即对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被告,只要合同的标的物,其代表机构、或者履行地等在我国的,则可以由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