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福利院儿童应办理的手续是:福利院要查实相关的材料,确定儿童符合离院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儿童离院确认书。
离开福利院儿童应办理的证件:
1.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报告;
2.法定代表人同意送养意见;
3.法定代表人户口本、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登记表等。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儿童办理离院手续:
(一)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的;
(二)儿童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三)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人资格的;
(四)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五)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期满或者被解除的;
(六)其他情形应当离院的。
领养福利院孩子需要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但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的,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孩子(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4.领养人需有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照顾并承担被扶养人的日常生活开支。
如下进行儿童福利院的收养程序:
1.收养双方达成收养一致意见,订立收养协议;
2.双方提出收养登记申请,且福利院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3.核准登记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