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4-07-04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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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效力状态不同、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受时间限制不同等。无权代理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一、
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二、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特征
找法网提醒,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特征:
1.合同有成立效力。
2.合同效果效力待定。
3.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
4.效力待定并非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也并非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
5.实质是无效合同。

三、
效力待定合同的3种类型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无权代理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2.无处分权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符,且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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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两者不同在于效力确定性和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需进一步确定,而可撤销合同可在一定期限内主张撤销,具体操作需结合实际情况。
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可主张撤销,而效力待定合同需等待确定。选择处理方式时,应考虑合同的具体情形、当事人的意愿以及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异同
一、可撤销合同是否效力待定
1、可撤销合同并不是效力待定合同。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并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是重大过失签订的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可撤销合同的原因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如下:
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