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有效要件的性质差异:
(1)可撤销合同通常仅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欠缺合同生效要件。
(2)然而,效力待定合同则因缺乏与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相关的合同有效要件,例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或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的区别:
(1)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或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相对人是否进行追认或撤销。
(2)相反,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为有效合同,但在撤销并经法定机关确认后则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差异:
(1)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
(2)然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另一方提出。
4.时间限制的差异:
(1)效力待定合同的第三方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法律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2)然而,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这意味着,如果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即为合同生效的时间。
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必须办理特定的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则合同在这些手续完成之后才生效。
1.主张权利的时限:
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应分别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
(1)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第三方应在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2)对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2.主张权利的主体:
(1)对于效力待定合同,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包括法定的第三方和善意相对人;
(2)对于可撤销合同,有权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是受损害的合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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