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界定破产时间。《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被人为地扩大了。一般债权人(银行除外)难以通过正常渠道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不能及时运用破产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债权人合法权益缺乏保障。保护债权人利益是社会制度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
3.清偿顺序与其他法规和政策不协调。我国破产清偿的法规和政策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协调、不一致,《破产法》与后来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规定中各种债权之间的补偿顺序既不严格也不统一,使得执行中很难规范化操作。
4.对破产逃债缺乏法律制裁措施。
5.破产清算组不能严格履行职责。
找法网提醒您,企业破产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
6.债权申报书。
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流程要的时间在法律上并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短的几个月,长的要两三年时间,主要是看企业的资产能否顺利拍卖。企业破产清算与企业的经营一样不容易,提出破产申请,到清算组成立,经过一系列的破产程序,注销企业登记,清算程序才算彻底终结。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