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处罚的标准:
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中国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在中国上市的。
需要满足的条件:
1.股票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要求的其他条件。
找法网提醒您,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保险业务三十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二年以上;
3.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五十亿美元;
4.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5.符合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6.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核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