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形式主要有:
1.合资保险公司;
2.独资保险公司;
3.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保险公司:
(一)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保险公司);
(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的外国资本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独资保险公司);
(三)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找法网提醒您,外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在中国上市的。
需要满足的条件:
1.股票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要求的其他条件。
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