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1.主动自行清算;
2.被工商局处罚吊销营业执照,被迫清算;
3.不清算,被债权人申请到法院,由法院指定清算;
4.不经营或停止经营,投资人或管理人员撤离;
5.将股权全部转让出去,以股权转让方式回收投资或转让投资义务、转让全部债权债务;
6.以变卖资产方式回收投资,然后进行清算或非法撤离。
找法网提醒您,外资企业有如下优势:
1.独立自由地开展母公司的全球战略,不需要考虑中方投资者的因素。
2.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代表处一样有诸多限制。
3.以人民币作为收入向客户开人民币发票。
4.人民币利润转化成美元向境外母公司汇付。 直接在中国雇佣员工。
5.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技术。
6.不需要与其他方分享利润。
7.操作上、管理上、在未来的发展上都更有更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