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终止的法定情形内容如下: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3.外资企业。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
找法网提醒您,外资企业有如下优势:
1.独立自由地开展母公司的全球战略,不需要考虑中方投资者的因素。
2.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代表处一样有诸多限制。
3.以人民币作为收入向客户开人民币发票。
4.人民币利润转化成美元向境外母公司汇付。 直接在中国雇佣员工。
5.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技术。
6.不需要与其他方分享利润。
7.操作上、管理上、在未来的发展上都更有更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