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符合的要求是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的: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找法网提醒您,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1.保健功能和适宜人群;
2.食用方法和服用量;
3.贮藏方法;
4.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5.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6.保健食品标志;
7.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