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无故旷工公司能否解雇员工
更新时间:2023-11-28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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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几天无故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公司能解雇员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流程是用人单位书面通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工作交接、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一、
几天无故旷工公司能否解雇员工
员工的旷工天数达到公司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的,公司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员工连续旷工三天或者累计旷工十五天的,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流程
1.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与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
2.工会提出意见;
3.用人单位研究工会的意见,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用人单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5.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
旷工员工能追究赔偿吗
旷工员工能不能追究赔偿,要看情况而定。当劳动者旷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旷工,指无正当理由,不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缺勤,是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找法网提醒您,旷工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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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否规定公司可以在员工旷工几天后解雇员工
法律分析:劳动法关于旷工几天可以开除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每个公司都有不同的规定,但一般情况下,旷工三天可能会被开除。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旷工处理规定可能因公司而异,建议员工在入职前仔细阅读公司的员工手册或相关政策,以了解公司的具体规定。同时,如果员工确实存在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提前与用人单位沟通并说明情况,以避免因旷工而导致的不必要的麻烦。
该单位能否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雇员工?
单位能够以员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如果员工的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为其结算工资,但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旷工多久可以解雇职工
法律分析:劳动者旷工多久可以开除,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需要根据企业确定的规章制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连续旷工一个星期或者全年累计旷工半个月都可以予以开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