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本院认为部分能作为证据的依据,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举证。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
1.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2.证据的关联性指民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
3.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