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1)若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则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举证责任原则的确立,有助于明确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案件事实能够得到充分查明。
2.人民法院在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对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这些原则确保了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
3.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自认制度、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以及证据保全等内容。
(1)自认制度允许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书面材料中承认对方主张的不利事实,从而减轻对方的举证负担。
(2)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包括自然规律、已知事实和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等。
(3)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以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证据保全措施则可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提前固定和保存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
1.举证责任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举证责任还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纠纷中,由于受害者往往难以获取相关证据,因此法律规定由加害者承担举证责任。
3.在一些涉及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案件中,如专利侵权、产品质量纠纷等,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具备专业知识或技能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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